河北创伟物贸有限公司
宋春岳(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河北创伟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羊三木乡。
法定代表人:王有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春岳,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创伟物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创伟物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创伟物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3元,由原告河北创伟物贸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创伟物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3元,由原告河北创伟物贸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长:王从江
审判员:戴军
审判员:张春华
书记员: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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