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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五一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赵从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廷国,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学坤,河北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江苏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台区朱林镇东大街108号。法定代表人吴成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晓敏、徐维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多支付工程款1258565.15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工程维修费935260元及利息;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4、2017年12月27日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723047.7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将位于高碑店市团结路北侧、兴文街东侧的盛景花园1#、3#、5#住宅楼工程及地下车库(含人防工程),商业门脸以及其他工程发包给被告承建。2013年11月21日经双方最终确认,被告施工的建筑面积为31780.97平方米,工程总造价48203180元。被告自2012年10月9日起陆续直接支取工程款或委托原告向第三人代付材料款、工人工资、人防验收费用等,共计自原告处支取工程款49461745.15元,超支工程款1258565.15元。对于超支的这部分工程款,被告应当依法予以返还。由于被告施工的工程项目部分存在缺陷或者质量问题,自2014年9月起原告又另行与他人签订“1、3、5#楼工程修复合同”,由他人对房屋进行了修复。截止2016年年底共计发生维修人员人工费及材料费等935260元。依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该部分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被告江苏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对于工程总造价48203180元,被告不持异议。原告主张已经支付工程款49461745.15元,与事实不符。双方所签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应付至答辩人的银行账户,原告向答辩人银行账户拨付1500万元,剩余款项未付。原告未就工程维修事宜通知被告,被告未委托原告进行维修,维修费不应由被告承担。2013年11月21日双方就该工程全部合同进行整体确认,原告无权再主张违约金,且该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与第三方恶意串通造成答辩人损失,答辩人不予认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4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将位于高碑店市团结路北侧、兴文街东侧的盛景花园1#、3#、5#住宅楼工程及地下车库(含人防工程),商业门脸以及其他工程发包给被告承建。被告单位项目负责人为何兴文。2013年11月21日经双方最终确认,被告施工的建筑面积为31780.97平方米,工程总造价48203180元。2014年5月12日该工程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原告于2012年10月9日、12月24日通过银行转账拨付给被告工程款1500万元。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至2014年4月25日向何兴文付款或者根据何兴文签名并加盖被告印章的授权书代付人工费、材料款、商砼款等共计54笔金额33181516.15元。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2日原告代付工程后期尾款18笔金额1280229元,2014年6月1日何兴文补签了委托书并加盖被告印章。2014年9月10日原告与江苏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盛景花园项目部签订委托工程修复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另行聘用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对盛景花园1#3#5#住宅楼及地下车库工程进行维修,所需费用由被告项目部另行承担;该协议被告项目部负责人何兴文签名。原告于2014年9月20日与张文革签订1#3#5#楼工程修复合同,包工包料共计381400元。2015年7月15日原告与张文革签订1#3#5#楼工程修复补充协议,增加雨落管维修费用21600元。根据工程修复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应支付工程后期维修款403000元。原告另外提供了维修工日工资汇总表以及维修款收据,主张截止2016年5月28日原告共计支付维修人员人工费及材料费等935260元。2012年10月8日、12月18日以及2014年1月7日高碑店市地方税务局分别为被告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1500万元、1000万元、23203180元各一张,全部税款已收讫。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书、保定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筑业统一发票、申请书、委托书、发票、收据、汇款单、工人工资发放表、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1#3#5#楼工程修复合同及补充协议、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民二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民终99号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河北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廷国、崔学坤、被告江苏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袁晓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2013年11月21日原、被告最终结算确认工程总造价48203180元,予以采信。原告支付工程款、代付工程后期尾款共计49461745.15元,有支款凭证、付款委托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主张原告与第三方恶意串通造成被告损失的抗辩理由,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超支工程款1258565.15元,应返还给原告。超付工程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被告未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经被告项目负责人同意,原告将1#3#5#楼工程修复承包给他人施工,工程修复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维修人员人工费及材料费等935260元,与1#3#5#楼工程修复合同及补充协议不符;原告提供的维修工日工资汇总表以及维修款收据,不能说明具体的维修项目以及与1#3#5#楼工程修复的关系;应按照1#3#5#楼工程修复合同及补充协议确定维修费用403000元。原、被告未约定维修费用支付期限,原告主张维修费利息,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自2013年11月21日原、被告双方结算,至2017年12月27日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原告未向被告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原告该项主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丧失胜诉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超付的工程款1258565.15元,并支付超付工程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江苏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1#3#5#楼工程修复维修费用403000元;三、驳回原告河北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76元,由被告江苏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闫冠军

书记员:韩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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