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凯某固异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孙志保(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
牛其峰
李某某
张禹君(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
徐某某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凯某固异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邑县县城新区宁武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淑霞,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志保,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其峰,该公司职工。
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禹君,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徐某某。系被告李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禹君,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凯某固异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被告(反诉原告)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凯某固异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与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被告(反诉原告)徐某某达成和解,原告河北凯某固异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反诉原告李某某、徐某某亦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凯某固异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李某某、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凯某固异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李某某、徐某某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608元,减半收取1304元,保全费1100元共计2404元由原告河北凯某固异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3796元减半收取1898元由反诉原告李某某、徐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凯某固异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李某某、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凯某固异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李某某、徐某某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608元,减半收取1304元,保全费1100元共计2404元由原告河北凯某固异特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3796元减半收取1898元由反诉原告李某某、徐某某负担。
审判长:付俊领
审判员:贾颜军
审判员:史成龙
书记员:李文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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