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桥西区滨河街8号滨河新城。
法定代表人李彦强,该公司经理。
机构代码09520139-X。
委托代理人任瑞祥,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施维铭,河北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石某某延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城县于底村。
法定代表人郝廷廷,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075987460N。
委托代理人董瑞彬,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亢永明,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及反诉原告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河北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石某某延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1402元,减半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反诉费3431元,减半由被告(反诉原告)石某某延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邢洪波 人民陪审员 杜子怡 人民陪审员 程晓丹
书记员:杨亚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