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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石某某延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桥西区滨河街8号滨河新城。
法定代表人李彦强,该公司经理。
机构代码09520139-X。
委托代理人任瑞祥,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施维铭,河北周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石某某延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城县于底村。
法定代表人郝廷廷,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075987460N。
委托代理人董瑞彬,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亢永明,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及反诉原告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河北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石某某延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1402元,减半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反诉费3431元,减半由被告(反诉原告)石某某延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邢洪波 人民陪审员  杜子怡 人民陪审员  程晓丹

书记员:杨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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