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凯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吕哲(河北暖风律师事务所)
吴建林
鹿某白某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凯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北二环东路190号20排16号。
法定代表人白铁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哲,河北暖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建林,该公司员工。
被告鹿某白某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鹿某市石井乡石井村。
法定代表人康瑞旗,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凯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鹿某白某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凯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凯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凯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凯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凯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梁红卓
书记员:徐月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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