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凯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吕哲(河北暖风律师事务所)
吴建林
刘某才
原告河北凯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铁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哲,河北暖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建林,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某才。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凯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凯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1元,减半收取1140.5元,由原告河北凯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凯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1元,减半收取1140.5元,由原告河北凯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闫晓娜
书记员:赵孟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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