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凯元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王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国昌,河北邦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书娟,女,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赵县。
原告河北凯元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书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凯元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凯元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风瑞
书记员: 王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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