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博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225民初10090号原告: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士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军,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博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大街以北。法定代表人:刘文臣,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博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田洪涛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刘晓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