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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再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皓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再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立彬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爱民,河北陶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皓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子裕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再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辉公司)与被告河北皓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向原告再辉公司发出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原告7日内向本院缴纳讼费,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再辉公司未在法院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杰

书记员:田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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