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科种业有限公司
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某
张立国
原告河北冀科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永格。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南宫市东阳街38号。
委托代理人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被告张立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冀科种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张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冀科种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冀科种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冀科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5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河北冀科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冀科种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冀科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5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河北冀科种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金耀
审判员:张志
审判员:赵青
书记员:彭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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