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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冀某某饲料有限公司与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冀某某饲料有限公司
张建锁(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黄某某
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

原告河北冀某某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邢邑镇东阳暮村。
法定代表人赵月谦,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锁,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冀某某饲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冀某某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冀某某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余志刚

书记员: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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