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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冀某某饲料有限公司与凌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冀某某饲料有限公司
张建锁(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凌某军

原告河北冀某某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邢邑镇东阳暮村。组织机构代码66528870-7.
法定代表人赵月谦,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锁,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凌某军,成年。
河北冀某某饲料有限公司(下称饲料公司)与凌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清成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饲料,给原告出具欠条,事实清楚,故对原告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未提交答辩,亦未到庭承建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凌某军给付原告饲料公司5000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饲料,给原告出具欠条,事实清楚,故对原告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未提交答辩,亦未到庭承建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凌某军给付原告饲料公司5000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刘清成

书记员: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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