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冀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21号万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苏玉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清智,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该公司员工。
被告: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河北省临西县人,现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冀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冀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冀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跃勇
书记员:肖龙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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