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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冀兴物流有限公司与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冀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公路主枢纽西王货运市场A区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具章,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义民,公司员工。
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169号协进大楼4-5楼。
法定代表人:欧亚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克研,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冀兴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冀兴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冀兴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路丽欣

书记员: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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