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冀中漆业有限公司
侯少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
王某
原告:河北冀中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博野县北邑村。
法定代表人:杨冠雄,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少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博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冀中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冀中漆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0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冀中漆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冀中漆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0元,由原告河北冀中漆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冀中漆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冀中漆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0元,由原告河北冀中漆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文杰
书记员:吴兰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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