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冀中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冠雄,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博野县。
委托代理人:侯少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迎某。
委托代理人:孔博宁。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冀中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冀中漆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0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冀中漆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人民币,由原告河北冀中漆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芳芳
书记员:吴兰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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