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养某某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衡水经济开发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贺喜,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市开发区德隆购物广场。
住所地:衡水开发区胜利西路东安小区西邻。
负责人周长宁。
被告漯河市佳贝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桂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某某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衡水市开发区德隆购物广场、漯河市佳贝饮料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养某某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河北养某某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倪庆华 审判员 张宝芳 审判员 刘梦辉
书记员:马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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