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共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319号邯台大厦16层1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670304338L。
法定代表人:曹宁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永国,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路丹,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宏帅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409号兴隆商务公寓A座417,组织机构代码05404043-8。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共盈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宏帅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共盈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13元,减半收取计4056.5元,由原告河北共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黎霞
书记员:霍观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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