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原告:河北汇鸿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南环路西段南侧(饮料城东侧)。
法定代表人:刘卫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学广,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秋强,河北精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河北光扬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西县城阳光大街。
法定代表人:兴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河北汇鸿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河北光扬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河北汇鸿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河北汇鸿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反诉原告河北汇鸿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吕本海
审判员 李建朝
人民陪审员 徐荣景
书记员: 宋兵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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