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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光某流体控制有限公司诉高邮市亚某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陈某某、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光某流体控制有限公司
冯立(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
高邮市亚某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
陈某某
柏某某

原告河北光某流体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德国胜,该公司董事长。
企业代码74152484-1。
企业地址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北大道运河区工业园。
委托代理人冯立,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亚某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企业地址高邮市车逻镇师伙村。
被告陈某某。
被告柏某某。
原告河北光某流体控制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邮市亚某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陈某某、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邮市亚某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陈某某、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14年1月23日,原告与被告高邮市亚某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陈某某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本院依法确认。但被告高邮市亚某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陈某某在协议签订并履行过程中,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已不具备履行协议的还款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主张三被告提前偿还借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邮市亚某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陈某某所借原告借款本金3500000元应予偿还,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中2000000元自2013年1月30日起按月息0.96‰计算,1500000元自2014年1月24日起按月息2‰计算,均至本案执行完毕止。被告陈某某、柏某某为夫妻关系,对夫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被告高邮市亚某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陈某某、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对原告诉求的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九十四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邮市亚某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陈某某、柏某某偿还原告河北光某流体控制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00元利息自2013年1月30日按月息0.96%计算,1500000元利息自2014年1月24日起按月息2%计算,均至本案执行完毕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6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2014年1月23日,原告与被告高邮市亚某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陈某某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本院依法确认。但被告高邮市亚某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陈某某在协议签订并履行过程中,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已不具备履行协议的还款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主张三被告提前偿还借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邮市亚某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陈某某所借原告借款本金3500000元应予偿还,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中2000000元自2013年1月30日起按月息0.96‰计算,1500000元自2014年1月24日起按月息2‰计算,均至本案执行完毕止。被告陈某某、柏某某为夫妻关系,对夫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被告高邮市亚某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陈某某、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对原告诉求的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九十四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邮市亚某不锈钢紧固件有限公司、陈某某、柏某某偿还原告河北光某流体控制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00元利息自2013年1月30日按月息0.96%计算,1500000元利息自2014年1月24日起按月息2%计算,均至本案执行完毕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6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承担。

审判长:刘志新
审判员:许嘉玲
审判员:王福霞

书记员: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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