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兄弟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交河镇。
法定代表人尚宝山,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勾慧泽,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国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金鼎领域1号商住楼2001号。
法定代表人郑屹,公司经理。
河北兄弟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兄弟公司)与河北国泰担保有限公司(国泰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清成依照简易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兄弟公司诉称,2015年2月12日原告向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90万元,被告作为原告借款的保证人提供了最高额保证,同时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反担保,即原告向被告提供了362500元的保证金,被告为原告出具了相应手续。原告按照与信用社的合同约定,如期偿还了借款,被告也向原告收取了相应担保费用。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保证金时,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付。故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362500元。
被告国泰公司未提交答辩。
经审理查明,为证实被告拖欠保证金,原告提交证据:1、担保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存在担保合同。2.保证金收据一份,证明原告交付给被告保证金362500元,该票据是被告事后补的,原告已经将银行借款还清,而被告没有将担保金退还给原告。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保证金362500元,有原告提交的担保合同、保证金收据足以证实,原告的银行借款已经偿还,该保证金被告应予返还原告。被告未提交答辩,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国泰公司返还给原告兄弟公司保证金362500元。
案件受理费33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清成
书记员: 刘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