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健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308国道西侧赵元路口。
法定代表人郑耀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占伟、吴晓东,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健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健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邢洪波
书记员:陈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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