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1号图书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周永信,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明明,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被告李志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李某某、李志强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某某、李志强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或其他形式的财产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李某某、李志强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孙明明名下银行存款2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晓娜
书记员:殷春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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