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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北省威盾运钞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韩朝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池彦杰,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牛大龙,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省威盾运钞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5号富邦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克宾。
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983号。
法定代表人:王杏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哲峰、王军营,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3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克宾。
被告:河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47号富邦大厦。
被告:刘克宾。
被告:李玉梅。

原告河北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省威盾运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盾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泽公司)、石家庄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谷公司)、河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以下简称中青社)、刘克宾、李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池彦杰,被告中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军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威盾公司、金谷公司、中青社、刘克宾、李玉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日,原告作为委托人、被告威盾公司作为借款人、兴业银行作为贷款人签订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兴银(石)委借字第140086号,合同约定贷款人受委托人委托向借款人发放本委托贷款,本委托贷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4年9月3日至2015年3月2日;本委托贷款借款用于车辆维修与改装;借款利率为定价基准利率+9.4%;如借款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委托人或贷款人达成协议,即借款逾期的,委托人在此授权贷款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014年9月4日,被告中泽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中泽公司愿意为上述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2014年9月5日,被告金谷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金谷公司愿意为上述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2014年9月5日,被告中青社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中青社愿意为上述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2014年9月5日,被告刘克宾、李玉梅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刘克宾、李玉梅愿意为上述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2014年9月5日,原告委托兴业银行给被告威盾公司转款2000万元。后被告威盾公司未依约还款。兴业银行出具的《说明》载明:“截至2015年9月23日,河北省威盾运钞有限公司贷款账号57×××62所欠本金19244593.31元,本金产生的利息36083.61元,罚息1933723.19元,罚息产生的利息3625.73元,合计21218025.84元。”上述事实有相关书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威盾公司、金谷公司、中青社、刘克宾、李玉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依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履行出借款项义务,被告应依约定还款及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省威盾运钞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河北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244593.31元、利息36083.61元、罚息1933723.19元、罚息的利息3625.73元合计21218025.84元及至款项付清日的利息、罚息、罚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泽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被告河北省威盾运钞有限公司应偿还的借款本金19244593.31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石家庄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刘克宾、李玉梅就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14461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威盾公司、金谷公司、中青社、刘克宾、李玉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苏维艳 人民陪审员  崔彦生 人民陪审员  李 丽

书记员:郑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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