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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保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邢台县皇寺镇皇寺村皇羊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刘瑞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素霞,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戈永平,北京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保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
河北保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0月23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6%计算)。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系父子关系。2017年初,二被告分5次(均以银行转账方式)共计向原告借款14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尚未偿还,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河北省邢台县,被告王某某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异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王某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随良

书记员: 贾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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