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保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六运输分公司。
负责人:李来生,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雷,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汉族,住保定市望都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隆兴中路111号。
负责人:周建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楠,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保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六运输分公司(以下简称保定第六运输分公司)与被告侯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保定第六运输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雷、中华联合保定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保定第六运输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的车辆损失费17075元、停运损失费32900元、公估费3500元,共计5347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0日9时30分,被告侯某某驾驶其所有的冀FXXX号轻型箱式货车,沿2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孙某某驾驶的原告所有的冀FDXXX号中型客车相撞,致孙某某及车上乘车人武某某等7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涞源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侯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另被告侯某某所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保定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保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0日9时30分,被告侯某某驾驶其所有的冀FXXX号轻型箱式货车,沿2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孙某某驾驶的原告所有的冀FDXXX号中型客车相撞,致孙某某及车上乘车人武某某等7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涞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第2-19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以被告侯某某驾车弯道未保持安全车速为由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及其车上人员无责任。原告所有的事故车辆冀FDXXX号中型客车为营运车辆,事故发生时正在经营营运业务。经本院委托,河北盛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公估报告书,评定冀FDXXX号中型客车的车辆损失为17075元,评定冀FDXXX号中型客车的停运损失为32900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3500元。
另查明,被告侯某某所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保定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司机孙某某的驾驶证,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损失鉴定报告、车辆停运损失鉴定报告、鉴定费票据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受到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次事故涞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侯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登记在被告侯某某名下的冀FXXX号轻型箱式货车在被告中华联合保定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应先由被告中华联合保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元,除去交强险赔偿2000元外的损失由被告候小磊承担赔偿责任。
经本院委托,河北盛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车辆损失报告书和停运损失报告书,评定原告的车辆损失为17075元、停运损失为3290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为此支付的鉴定费3500元系原告为确定其车辆损失、停运损失支付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侯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17075元、停运损失费32900元、公估费3500元应由被告中华联合保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范围内赔偿2000元,剩余车辆损失15075元,停运损失32900元,公估费3500元由被告侯某某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2000元;
二、被告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15075元、停运损失费32900元、公估费3500元共计514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7元,减半收取计568.5元,由被告侯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帅
书记员:孙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