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田志存
王永强
乌鲁木齐德某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之二
原告:河北保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266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存,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强,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
被告:乌鲁木齐德某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长沙路158号绿苑雅筑小区1栋12层3单元1202。
法定代表人:周兵,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保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德某某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受理,原告河北保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保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保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90元,减半收取计4095元,由原告河北保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保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保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90元,减半收取计4095元,由原告河北保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立新
书记员:蔡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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