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魏海华(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
吉林省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邵晨
侯立军
原告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
法定代表人王涛,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海华,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现在地址: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张禹,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晨,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侯立军,该公司职员。
原告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吉林省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吉林省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03元,减半收取5051.5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吉林省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吉林省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俊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03元,减半收取505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常玉炼
审判员:李瑞章
审判员:万玲玲
书记员:甄一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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