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佰川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三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寒晖,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亭,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某颢希亚服装有限公司。被告:张某有。被告:李良琼。
佰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颢希亚公司、张某有、李良琼给付佰川公司货款72150元;2、判令颢希亚公司、张某有、李良琼给付佰川公司违约金18900元。事实与理由:张某有和李良琼是夫妻关系,张某有是颢希亚公司唯一股东,颢希亚公司是自然人独资公司,存在混同的问题。2016年8月15曰,佰川公司与颢希亚公司双方签订《供货合同》,约定颢希亚公司预定羽绒0.5吨,每吨单价为189000元,额外税费6000元,共计100500元。后佰川公司向颢希亚公司发货,颢希亚公司支付了部分定金和税费共计28350元,后颢希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2017年4月6日,在佰川公司要求下,张某有就剩余货款签订了《还款计划》,但截至佰川公司起诉日,颢希亚公司、张某有、李良琼未按《还款计划》偿还任何货款。为维护佰川公司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佰川公司诉讼请求。颢希亚公司、张某有、李良琼未作出答辩。佰川公司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下列证据:1、佰川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颢希亚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实双方公司的资质和营业范围。2、供货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8月6日,合同双方为佰川公司与颢希亚公司,合同约定颢希亚公司预定500公斤羽绒纯白绒,每吨189000元,合计人民币94500元,双方约定如到60天后未支付,颢希亚公司和张某有向甲方支付总货款的20%作为违约金。2、提货单,证实佰川公司向颢希亚公司发货500公斤,颢希亚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收到该货,并有颢希亚公司盖章和李良琼签字。3、还款计划,由张某有书写,还款计划中明确颢希亚公司总计欠佰川公司72150元,约定颢希亚公司、张某有、李良琼分期付款,2017年4月份还款6000元,2017年5月份还款5000元,2017年6月份还款5000元,2017年7月份还款5000元,2017年8月份还款10000元,2017年9月份还款10000元,剩余31150元10月份还清,此还款计划签订后,颢希亚公司、张某有、李良琼均未按约定时间向佰川公司偿还货款。颢希亚公司、张某有、李良琼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佰川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根据佰川公司的陈述和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6曰,佰川公司与颢希亚公司双方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约定:颢希亚公司预定羽绒500公斤,每吨单价为189000元,货款为94500元。颢希亚公司先预付30%即28350元作为定金,货到60天内付清全部70%的尾款,余款到货日起60天后,如还未支付则向佰川公司支付总货款的20%作为违约金。如双方发生争议或违约,不能协商解决的,提交佰川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佰川公司如约履行了交货义务,有颢希亚公司盖章及李良琼的签字的提货单证实,但颢希亚公司迟迟未支付尾款,经多次催要,张某有于2017年4月6日以还款人的身份签署了还款计划,还款计划载明:总计欠72150元,分期还款如下,2017年4月份还款6000元,5月份还款5000元,6月份还款5000元,7月份还款5000元,8月份还款10000元,9月份还款10000元,剩余31150元10月份还清,此还款计划签订后,颢希亚公司、张某有、李良琼均未按约定时间向佰川公司偿还货款。
原告河北佰川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川公司)与被告嘉某颢希亚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颢希亚公司)、张某有、李良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佰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寒晖、XX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颢希亚公司、张某有、李良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本院认为,佰川公司与颢希亚公司双方签订《供货合同》,佰川公司如约履行了交货义务,颢希亚公司只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佰川公司与颢希亚公司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颢希亚公司应当本着诚信原则履行付款义务。佰川公司持与颢希亚公司双方签订《供货合同》、提货单、及有张某有签字的还款计划向颢希亚公司、张某有催要货款,本院予以支持。但李良琼只是公司职员和收货的经手人,其个人没有还款的义务,故本院对佰川公司向李良琼要求支付货款不予支持。佰川公司与颢希亚公司在《供货合同》就违约事项约定了20%违约金,属于自愿约定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嘉某颢希亚服装有限公司、张某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佰川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货款72150元及违约金18900元。二、驳回原告河北佰川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对李良琼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6元,减半收取计1038元,由嘉某颢希亚服装有限公司、张某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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