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华光路343号。
法定代表人:刘秀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静,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河北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河北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琳
书记员: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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