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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众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众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崔文龙(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李黎
河北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焦世惠

原告河北众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5号富邦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刘永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文龙,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黎,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大街甲1号。
法定代表人张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世惠,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众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崔文龙、李黎,被告委托代理人焦世惠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9月27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户外广告业务合同书》,约定由我公司代理少年湃生活馆(又名文化广场地下商城)在石家庄区域户外广告制作和发布,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广告费179万元,其中36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余下143万元由被告用商铺抵顶,双方另行签订商铺购买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积极配合原告随后办理产权证书手续等。
另约定被告应按期付款,逾期按每日合同总金额的1%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与被告分别于2013年11月19日、2013年12月31日签订《文化广场-少年湃购房协议》,约定合同签署后90日内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而直到现在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未能签订,更不用说交付房屋、协助办理产权证书等。
事后了解,涉案商铺不仅存在抵押且无预售许可证,开发商履约也实属不能。
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河北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款项179万元及违约金8.95万元,计187.9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质证称,就原告所说的事实承认,对于签订的协议承认,因为不能签订合同是因为商铺被查封,我方签订合同的楼盘五证齐全,不是故意拖欠,所欠欠款属实,对于违约金,双方协商过不再支付,仅支付本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户外广告业务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
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中的143万元用于抵顶原告购置被告商铺产权费用,双方应在2013年10月31日前另行签订上述商铺购买合同。
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文化广场·少年湃购房协议》,该行为表明原告用广告款购置了被告的商铺,被告的履行行为符合《户外广告业务合同书》约定,其已经履行了支付143万元广告款的合同义务,故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现金36万元,被告未按约支付该36万元的行为构成了违约,虽然双方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但原告现仅要求被告以合同总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这是对其权利的自行处置,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众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36万元及违约金8.95万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众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16元,由被告河北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户外广告业务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
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中的143万元用于抵顶原告购置被告商铺产权费用,双方应在2013年10月31日前另行签订上述商铺购买合同。
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文化广场·少年湃购房协议》,该行为表明原告用广告款购置了被告的商铺,被告的履行行为符合《户外广告业务合同书》约定,其已经履行了支付143万元广告款的合同义务,故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现金36万元,被告未按约支付该36万元的行为构成了违约,虽然双方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但原告现仅要求被告以合同总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这是对其权利的自行处置,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众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36万元及违约金8.95万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众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16元,由被告河北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闫振洲
审判员:周博
审判员:石亚飞

书记员:王春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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