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众朗特神某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县经济开发区开放路。
法定代表人:段玉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广习,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神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719号莲花家园。
法定代表人:魏福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众朗特神某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神州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众朗特神某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众朗特神某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计3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金成
书记员:刘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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