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仰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宋营镇中仰陵村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92856294J。法定代表人:赵中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华,该公司员工。被告:石家庄高新区张某满汉焖品店,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河北仰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高新区张某满汉焖品店、被告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河北仰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石家庄高新区张某满汉焖品店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石家庄高新区张某满汉焖品店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仰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进军
书记员:赫暄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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