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仁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
江苏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薛军卯(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原告河北仁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住所地清河县。
负责人孟令仲,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蔡永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军卯,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仁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诉被告江苏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仁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河北仁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仁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河北仁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担负。
审判长:霍红霞
审判员:郭玉松
审判员:王超月
书记员:张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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