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仁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
范琼(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原告河北仁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
地址廊坊市广阳区第五大街酒吧街D11。
负责人周正华,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琼,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仁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与被告郭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仁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河北仁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仁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河北仁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吕万波
书记员:时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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