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亿龙炉料有限公司
郭留顺(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
洛阳盛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亿龙炉料有限公司,住所清河县。
法定代表人苏连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留顺,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盛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伊川县。
法定代表人,高要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亿龙炉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盛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亿龙炉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9元,由原告河北亿龙炉料有限公司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亿龙炉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9元,由原告河北亿龙炉料有限公司担负。
审判长:霍红霞
书记员:张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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