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亿安精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戈仙庄镇马屯村。法定代表人:王鸿安,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峰,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临清市,现住清河县。被告:宁建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现住清河县。被告:河北雷凌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清河县戈仙庄镇马屯村。法定代表人:郁肖,公司总经理。上述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涛,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亿安精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某某、宁建华、河北雷凌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河北亿安精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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