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亿丰达担保有限公司
李伟波(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赵汝慧(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河北荣某管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王少青
原告河北亿丰达担保有限公司,住址石家庄桥西区友谊南大街23号颐源百丽C座12层707室。
法定代表人李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伟波,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汝慧,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荣某管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孟村回族自治县发展新区新大公路正道村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杨志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少青,系孟村县建设大街居委会推荐。
原告河北亿丰达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荣某管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河北亿丰达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荣某管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亿丰达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荣某管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河北亿丰达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河北亿丰达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荣某管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河北亿丰达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荣某管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亿丰达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荣某管道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河北亿丰达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茂琴
审判员:秦景树
审判员:周伟
书记员:丁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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