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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人民药业有限公司诉河北赛克药业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人民药业有限公司
冯新祥(河北正大祥实律师事务所)
何英敏(河北祥实律师事务所)
河北赛克药业有限公司
孙美霞(河北正扬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北人民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乡县城。
法定代表人:邓成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新祥,河北正大祥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英敏,河北祥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北赛克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郝南公路北临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美霞,河北正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人民药业有限公司(简称人民药业公司)因商标权属及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邢民三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冯新祥、何英敏,被上诉人河北赛克药业有限公司(简称赛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美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意向书》系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该《意向书》自到达并由签约三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生效。塞克公司所举证的《意向书》约定的合资方真诚企划公司负责商标设计义务和人民制药厂履行合资企业报批手续义务明确。以上双方一九九六年《委托注册商标协议书》正是对《意向书》确定义务的履行协议。该协议数载明人民制药厂在以后为真诚企划公司负责人程天云、王珍出具介绍信办理商标注册事宜也是履行《意向书》和《协议书》的具体表现。“落普思”注册商标核准注册后,人民制药厂致函河北省卫生厅等职能部门将十八个品种的批准文号转给新成立的塞克药业公司并自己不再生产西药片剂也是双方履行合同的表现。2001年11月,人民制药厂被邢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时,对赛克公司一直使用“落普思”商标也予认可。综合“落普思”商标的注册过程,足以说明该商标是由真诚企划公司设计并完成注册,商标注册证显示的注册人仅是名义注册人。按照真诚企划公司和河北邢台市人民制药厂的《委托注册商标协议书》的约定,待合资企业——赛克公司成立后,人民制药厂应将注册商标无偿转让给合资企业。义务人未履行该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但鉴于转让注册商标人名义系双方行为,赛克公司未举证曾要求人民制药厂履行办理的证据,也无从谈起违约责任。赛克公司使用“落普思”注册商标是基于注册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其使用无须争得名义人的许可,因此也不存在发生侵犯商标专有权问题。反诉原告人民药业公司所称《委托商标注册协议书》约定的拟注册名称为包含本案所诉争的“落普思”,不应该认为“落普思”商标包括在《协议书》调整的范围内。因商标注册名称并非由当事人选定后由商标局直接核准。商标局在核准过程中除要综合审查商标形式、名称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要求,还要考虑是否予以注册在先的商标是否存在相同和类似的情况。受理前当事人更换注册商标名称和图案的情况往往发生。从国家商标局存档的商标档案中反映的“落普思”商标受理时间1996年11月22日在人民制药厂的介绍信对程天云的授权时间范围内(十天),和程天云手中现持有《受理通知书》原件和以上情况足以证明程天云系履行双方的《协议书》而注册的“落普思”商标,“落普思”商标名称应属《委托商标注册协议书》所述的“等等”范围。该“落普思”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应依协议确定。至于被告所称的人民制药厂依协议转移18个药品批准文号是对药品生产许可的转让,与注册商标无关的辩解,因该转让行为与赛克公司使用商标的行为均是基于双方的协议,二者并不矛盾。其所主张的二OO三年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更名和二OO六年的申请更名只是其单方行为,并不能对抗双方由协议确定的权利义务,对此不需赘述。至于赛克公司所诉称的人民药业公司的反诉请求中的损失赔偿权是建立在其拥有商标使用、处分、收益权的基础上的链接权利,因其基础权力不存在而无法支持。其要求赛克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也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  、第八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落普思”注册商标专有权由原告赛克药业公司行使,被告河北人民药业有限公司不得干涉。二、驳回赛克药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人民药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60元,其他诉讼费235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260元,其他诉讼费3655元;以上四项共计23030元,由赛克药业公司负担7676元,人民药业公司负担15354元。

本院认为,《商标法》对于商标权不仅有实体权力的规定,同时确有程序问题的规定,根据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因此商标权的确定首先受商标法调整。“落普思”是已经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证书上载明商标注册人是人民药业公司,赛克公司既没有主张也没有能够证明人民药业公司申请注册“落普思”存在违法的情况,只要“落普思”商标注册人没有发生改变,人民药业公司就是“落普思”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因此人民药业公司享有注册商标“落普思”的专有权。
赛克公司请求确认自己享有“落普思”商标专有权的理由是,按真诚企划公司与人民药业公司签订的《委托注册商标协议书》的约定,“思泰宝”、“脾活素”、“赛克”等等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权属应属于赛克公司,“落普思”商标是在其他商标没有注册成功的情况下,双方重新约定的新的申请商标,所以,依《委托注册商标协议书》,“落普思”的权属属于赛克公司。如果赛克公司所述与事实不符,“落普思”商标不是真诚企划公司与人民药业公司重新约定的新的申请商标,赛克公司请求确认自己享有“落普思”商标专有权的主张当然不能成立;如果赛克公司所述事实是真实的,“落普思”商标是真诚企划公司与人民药业公司重新约定的新的申请商标,在人民药业公司将“落普思”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权人是人民药业公司,在该商标转让给赛克公司以前,商标权属属于人民药业公司,赛克公司根据《委托注册商标协议书》所享有的只是一项请求人民药业公司将“落普思”商标无偿转让给赛克公司的债权,尽管这一权利涉及到“落普思”商标的转让,但它不是商标权,赛克公司可以请求人民药业公司转让“落普思”商标,但请求法院将“落普思”商标的权属直接判归赛克公司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本案中,赛克公司明确表示自己提起的是确权、侵权之诉,没有提起违约之诉,所以不管真诚企划公司与人民药业公司对“落普思”商标有没有约定,赛克公司请求确认自己享有“落普思”商标专有权的主张,都不能成立。在这种情况下,赛克公司关于人民药业公司商标侵权的诉讼请求,同样不能成立。虽然赛克公司提出在邢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调查时人民制药厂供销科的人员称“落普思是河北赛克药业的产品,不是我们科的”,这仅说明该产品是赛克公司的,并不能说明“落普思”商标是赛克公司的。
人民药业公司作为“落普思”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落普思”商标,也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而使用该商标。人民药业公司在上诉状中承认其作为赛克公司的股东时许可赛克公司使用“落普思”商标的事实,因此赛克公司在收到人民药业公司发出的要求停止使用“落普思”商标的律师函前这一阶段时间,赛克公司对“落普思”商标的使用是合法使用。由于人民药业公司许可赛克公司使用“落普思”商标没有约定明确期限,赛克公司对该商标又是无偿使用,因此人民药业公司在退出赛克公司后,有权利要求赛克公司停止使用该商标。人民药业公司的律师函送达到赛克公司时已发生法律效力,赛克公司无权再使用“落普思”商标。赛克公司在收到人民药业公司的律师函后,没有做必要的停止使用的准备,更没有停止使用该商标,属于是未经允许使用他人商标,构成侵权,理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双方原来合作的历史背景和赛克公司主观上的考虑,其并不是恶意侵权,且人民药业公司提交的证据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并不能证明系本案的实际支出,赛克公司亦不认可,因此,酌情考虑赛克公司赔偿人民药业公司人民币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第(三)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邢民三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
二、人民药业公司享有“落普思”商标的专有权,赛克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在生产的产品包装上立即停止使用该商标;库存含有该商标的产品及包装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
三、赛克公司赔偿人民药业公司的损失500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四、驳回赛克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人民药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760元,其他诉讼费2355元,由赛克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260元其他诉讼费3655元;以上两项共计12915元,赛克公司承担7915元,人民药业公司承担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260元,赛克公司承担6000元,人民药业公司承担32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商标法》对于商标权不仅有实体权力的规定,同时确有程序问题的规定,根据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因此商标权的确定首先受商标法调整。“落普思”是已经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证书上载明商标注册人是人民药业公司,赛克公司既没有主张也没有能够证明人民药业公司申请注册“落普思”存在违法的情况,只要“落普思”商标注册人没有发生改变,人民药业公司就是“落普思”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因此人民药业公司享有注册商标“落普思”的专有权。
赛克公司请求确认自己享有“落普思”商标专有权的理由是,按真诚企划公司与人民药业公司签订的《委托注册商标协议书》的约定,“思泰宝”、“脾活素”、“赛克”等等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权属应属于赛克公司,“落普思”商标是在其他商标没有注册成功的情况下,双方重新约定的新的申请商标,所以,依《委托注册商标协议书》,“落普思”的权属属于赛克公司。如果赛克公司所述与事实不符,“落普思”商标不是真诚企划公司与人民药业公司重新约定的新的申请商标,赛克公司请求确认自己享有“落普思”商标专有权的主张当然不能成立;如果赛克公司所述事实是真实的,“落普思”商标是真诚企划公司与人民药业公司重新约定的新的申请商标,在人民药业公司将“落普思”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权人是人民药业公司,在该商标转让给赛克公司以前,商标权属属于人民药业公司,赛克公司根据《委托注册商标协议书》所享有的只是一项请求人民药业公司将“落普思”商标无偿转让给赛克公司的债权,尽管这一权利涉及到“落普思”商标的转让,但它不是商标权,赛克公司可以请求人民药业公司转让“落普思”商标,但请求法院将“落普思”商标的权属直接判归赛克公司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本案中,赛克公司明确表示自己提起的是确权、侵权之诉,没有提起违约之诉,所以不管真诚企划公司与人民药业公司对“落普思”商标有没有约定,赛克公司请求确认自己享有“落普思”商标专有权的主张,都不能成立。在这种情况下,赛克公司关于人民药业公司商标侵权的诉讼请求,同样不能成立。虽然赛克公司提出在邢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调查时人民制药厂供销科的人员称“落普思是河北赛克药业的产品,不是我们科的”,这仅说明该产品是赛克公司的,并不能说明“落普思”商标是赛克公司的。
人民药业公司作为“落普思”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落普思”商标,也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允许而使用该商标。人民药业公司在上诉状中承认其作为赛克公司的股东时许可赛克公司使用“落普思”商标的事实,因此赛克公司在收到人民药业公司发出的要求停止使用“落普思”商标的律师函前这一阶段时间,赛克公司对“落普思”商标的使用是合法使用。由于人民药业公司许可赛克公司使用“落普思”商标没有约定明确期限,赛克公司对该商标又是无偿使用,因此人民药业公司在退出赛克公司后,有权利要求赛克公司停止使用该商标。人民药业公司的律师函送达到赛克公司时已发生法律效力,赛克公司无权再使用“落普思”商标。赛克公司在收到人民药业公司的律师函后,没有做必要的停止使用的准备,更没有停止使用该商标,属于是未经允许使用他人商标,构成侵权,理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双方原来合作的历史背景和赛克公司主观上的考虑,其并不是恶意侵权,且人民药业公司提交的证据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并不能证明系本案的实际支出,赛克公司亦不认可,因此,酌情考虑赛克公司赔偿人民药业公司人民币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第(三)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邢民三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
二、人民药业公司享有“落普思”商标的专有权,赛克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在生产的产品包装上立即停止使用该商标;库存含有该商标的产品及包装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
三、赛克公司赔偿人民药业公司的损失500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四、驳回赛克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人民药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760元,其他诉讼费2355元,由赛克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260元其他诉讼费3655元;以上两项共计12915元,赛克公司承担7915元,人民药业公司承担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260元,赛克公司承担6000元,人民药业公司承担3260元。

审判长:冯胜杰
审判员:刘占魁
审判员:宋菁

书记员:张晓梅(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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