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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人和茂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闫大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河北人和茂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112线亚威桥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于爱青,职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森、王少波,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大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

河北人和茂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闫大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人和茂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人和茂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悦君

书记员: 孙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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