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人和茂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112线亚威桥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于爱青,职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森、王少波,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大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
河北人和茂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闫大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人和茂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人和茂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悦君
书记员: 孙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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