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人和茂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河北省高碑店市112线亚威桥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于爱青,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祖中达,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森,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五四西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元,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龙、封明亮,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人和茂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某某、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1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准许原告河北人和茂盛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闫冠军
书记员: :宫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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