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吴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
原告: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增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麦成,男,原告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麦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麦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廉学锋
审判员:赵丽娟
审判员:李亚伟
书记员:赵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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