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亨特电缆材料有限公司
赵伟
张力强(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
河北永博线缆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亨特电缆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伟,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力强,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永博线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卫玲,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亨特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永博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亨特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亨特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3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河北亨特电缆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亨特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43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河北亨特电缆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郭景彦
书记员: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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