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张某高速公路保定段有限公司
郑红娜(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韩云峰(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大同市硕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张某高速公路保定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红娜,女,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云峰,男,,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硕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张某高速公路保定段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硕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高速公路通行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张某高速公路保定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6元,减半收取823元,由原告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张某高速公路保定段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张某高速公路保定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6元,减半收取823元,由原告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张某高速公路保定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甘玉霜
书记员:苑丛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