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亚某广告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和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振连、刘国峥,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庆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亚某广告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与被告河北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清会
书记员:赵文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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