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亚某广告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和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国峥,河北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元花瓷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某某。
被告李玉岭。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亚某广告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诉被告河北元花瓷酒业有限公司、刘某某、李玉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亚某广告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开庭审理前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亚某广告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元,由原告河北亚某广告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桂玲
书记员:刘笑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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