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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亚哈斯羊绒服饰有限公司与杨新生、翟某某居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亚哈斯羊绒服饰有限公司
滕亚安(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
杨新生
翟某某

(2016)冀0534民初936号之二
原告河北亚哈斯羊绒服饰有限公司,南宫市董家庙办事处马家庄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马长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滕亚安,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新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被告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原告河北亚哈斯羊绒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新生、翟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河北亚哈斯羊绒服饰有限公司本次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霍红霞

书记员:张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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