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亚哈斯羊绒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董家庙办事处马家庄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马长文。
委托代理人滕亚安,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住清河县。
第三人李文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住清河县葛仙庄镇。
原告河北亚哈斯羊绒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第三人李文生退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河北亚哈斯羊绒服饰有限公司作为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亚哈斯羊绒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霍红霞 审 判 员 孙慧娟 人民陪审员 周新乾
书记员:张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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