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互享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4号楼14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19827333U。法定代表人:张彦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恒,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连匣,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分享通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创业路88号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605000044120。法定代表人:左艳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杨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鸣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
河北互享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分享通信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杨小某、张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河北互享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互享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互享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200元,减半收取计18600元,由河北互享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超
审判员 李新
审判员 张盼
书记员:史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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