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九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阜城县阜城镇九通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87965565640。
法定代表人:刘志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丙涛,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长丰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757529985W。
法定代表人:郑义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亚彬,男,汉族,1976年6月11日出生,河北长丰机床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丽萍,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九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长丰机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8民初11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九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将运用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河北九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8民初1120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河北九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连峰 审判员 张 晓 审判员 关信娜
书记员: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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